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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46章 养济院补充条例

温以缇在章程增补的条例,彻底打破了“收容所”的传统框架,将养济院打造成了一套权责清晰、约束与庇护并行的独立体系,每一条都透着长远的考量。

 户籍绑定制度:凡入养济院者,无论男女老少、均需登记为“养济院独立户籍”,脱离原属宗族或地方户籍。此户籍终身有效,除非满足特定脱离条件,否则不可变更。

 全员劳作要求:朝廷不养闲人,养济院虽提供庇护之所与基本生计,但所有收容者需按能力参与劳作。年轻力壮者可参与织锦、耕种、制作等生产活动,年老或伤残者可负责院内清扫、缝补、看护孩童等轻便差事,所得收益统一归养济院统筹分配,确保“劳有所得,不养懒人”。

 婚嫁后的约束条款:若寡妇、无庇护女子等入籍者寻得配偶、组建家庭,婚后五年内,夫妻双方需将家庭总收入的一成作为“庇护税”上缴养济院,以偿还前期庇护与资源投入,五年后税率降至半成,直至满十年方可停缴。

 入籍者婚后所育子女,出生后需直接登记为养济院户籍,直至子女成婚自立后,方可申请脱离养济院户籍,独立落户。

 养济院会向收容者传授织锦、医术、簿记等生存技能,此类技能仅限院内传授,入籍者不得向院外任何人泄露,违者将取消庇护资格并追回所学,流放劳逸。

 若入籍者凭借院内所学技能在外经商,十年内需向养济院缴纳生意净利润的两成作为“技能回报税”,十年后可自主经营,无需再缴。

 因伤残、重病等完全丧失独立生存能力者,一旦入籍养济院,需终身绑定院内户籍,不可主动脱离。即便后续成婚,其配偶与子女仍需登记为养济院户籍,子女需履行赡养义务,直至子女满足脱离条件为止。

 此类入籍者无需缴纳常规庇护税,但需由家属或院内统一安排照料,确保晚年无忧。

 所有养济院户籍持有者,无论是否成婚、是否在外谋生,每年需按自身收入等级缴纳“庇护税”收入微薄者可缴粮食、布匹等实物,收入较高者需缴银钱,税额按院内统一标准核定。